國際貨運代理的賠償責任
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一般規定的賠償原則有兩個方面:一是賠償責任原則,二是賠償責任限制。
1.賠償責任原則
收貨人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丟失或損壞,并能證明損失或損壞是由貨運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,即向貨運代理人提出索賠。一般來說,索賠通知不得超過貨物到達后多少天,否則貨運代理已完成交付義務。貨運代理的基本賠償原則:
1)貨物交接地點的市場價格或時間價格與發票金額不同,但不能確定差額的,按發票金額賠償。
2)對沒有實際價值貨物其他特殊價值的古董不予賠償。(除非作出特別聲明并支付相應費用)
3)賠償貨物運費、海關稅和其他費用。但不賠償進一步的損失。
4)按比例賠償貨物的部分損失或損壞。
5)貨物在應交付日內未交付的,構成延誤交付,貨代應賠償延誤可能造成的直接后果和合理費用。
2.限制賠償責任
從現行國際公約來看,有的采用單一標準的賠償方式,有的采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式,國際貨運代理的賠償方式也應相同,但實際做法不同,差異較大。